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长沙市个人住房贷款率(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挂钩。中心每年1月初向社会公布长沙市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根据“个贷率”高低于每年2月1日起对职工可贷额度按下列方式调控。(1)当“个贷率”低于75%时,n=20,职工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2)当“个贷率”介于75%(含)和80%之间时,n=16,职工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6倍;(3)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85%之间时,n=15,工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4)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n=14,职工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5)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95%之间时,n=13,职工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3倍;(6)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n=12,职工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2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