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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怎么提取

一、苏州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苏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具体如下:

1、提取人凭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如属偿还贷款提取的,提取人应先到贷款银行取得还贷证明。提取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1份;

2、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后,工作人员进行初审,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一般符合条件的话,即准许提取,这时需开具《苏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

3、对符合条件的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给予办理提取手续。一般职工接到电话通知,凭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大厅提取专柜办理提取,在符合提取条件后,由受委托银行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职工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包括公积金卡、个人身份证等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而管理中心受理后,会及时进行审核。满足条件的话,便会办理手续;不满足条件,工作人员会告知具体原因,并要求及时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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