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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及额度

一、西安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

一、西安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

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

1、一手房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流程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理中心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

(2)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在收的各种资料后,对借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受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担保公司。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

(4)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收押保管。

(5)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办结证明或受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书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款。

(一)借款人及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房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

1.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

2.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

3.第二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50%,贷款利率在当年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1倍。

4.第三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注意: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经本人申请并通过特别预审批,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在每月还款日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提前偿还贷款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1.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2.提前部分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

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你可以尝试申请农户,一般来说农民贷款目前如果有担保人还是比较容易的。而且为了降低申请贷款的难度,你可以多拉几家农户一起申请,也就是农户联保贷款。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3.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或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农户的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农户的额度为3万-5万元。

法律主观:银行个人贷款种类有哪些:一、个人住房贷款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三、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四、个人消费贷款五、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以个人信用及还款能力为基础,额度一般不会超过10-20万,借款期是1-2年不等。如今有几家商业银行都陆续开展了此项业务。中安信业是国内最大的小额信用贷款机构,在全国有很多分行,信誉也比较好。六、非住宅抵押贷款1、分期还款的贷款2、一次性还款的贷款3、信用卡贷款:信用卡是指任何可以随时和反复用来借款或以信用形式购买商品及服务的卡、磁盘和其他工具。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或者经人民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人民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二)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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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2024年11月2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采用2024年11月2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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