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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辽宁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1、法律分析:(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2、(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4、(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5、(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8、(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9、(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1、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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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2024年11月2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采用2024年11月2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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