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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提取方法和条件

一、长沙公积金提取条件

1、持有效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发生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支付贷款期满前一年内所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3、发生购房的,可以提取支付购房后一年内所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因病、残疾、伤残造成劳动能力丧失;

(6)劳动争议调解后终止劳动关系;

(8)支持老人和相关特殊家庭的生活。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公积金提取用于买房、租房等规定范围。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4、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5、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9、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20、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21、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公积金提取用于买房、租房等规定范围。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4、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5、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9、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20、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21、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长沙公积金提取条件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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